8月1日起我州21万城镇居民可申请享受医保
8月1日起,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医保。
8月14日,记者请黔西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黄长春解答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启动工作情况和参保人员如何参保等相关政策。黄局长说,被列入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五个试点之一的我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启动筹备工作于今年4月开始,6月1日启动以来,各项工作积极稳步推进。制订并上报的《黔西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7月15日正式批准后,从8月1日起,试点工作就正式全面铺开。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我州力争今年50%以上(约10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力争80%以上的人参保;到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覆盖我州21万人。具体规定如下:
参保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具有非农业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个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后所在单位具备缴费能力的其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家庭)缴纳10元,政府补助110元。
(二)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上的其他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80元;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70元。
(三)“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家庭)缴纳由政府全额补助。
(四)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的地方补助,按照省政府补助35%、州政府补助15%、县政府补助50%的比例负担。地方补助的比例,按省如有调整,州、县补助的比例再作适当调整,调整方案由州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州政府批准。
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报销起付标准
一、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缴费后可以享受:
(一)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下同)看门诊免收挂号费。(二)缴费的次月住院费和门诊大病费用可按比例报销。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
(1)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下同)60元;(2)二级医院280元;(3)三级医院420元。
其中:低保对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老年人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确定为:一级医院30元;二级医院140元;三级医院210元。)“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可申请城镇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门诊大病治疗全年只设一次起付标准。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为:
参保居民住院和看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可按以下比例报销: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自付45%;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自付55%。
另外,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后还可享受优惠待遇。即以12个月为单位,连续缴费增加12个月,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提高一个百分点;连续缴费10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提高限额为十个百分点。具体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指一个自然年度由统筹基金累计最多支付的医疗费)为3.5万元。连续缴费增加12个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连续缴费10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和不可报销的范围
报销范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中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参保人员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大病门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2、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到其他及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就医的;4、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就医的;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支付范围的;7、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凡符合参保的城镇居民人员提供相关证件和两张1寸免冠照片到所在县(市)、开发区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人登记手续:
一、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户籍登记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险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超过18周岁的中学生参保提供学校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办理申报登记,应同时提供有效低保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低收入老年人)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由居住的街道办理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重度残疾学生儿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赡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办理登记时,应同时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的界定标准由州残联、州劳动保险局等相关部门界定。省政府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参保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包括入户新生婴儿、合法收养子女及户口迁移人员、军人退伍复转、学生毕业、出境、死亡等),参保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机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