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赵军辞去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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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28日发表
(2006年7月27日州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黔西南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了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军请求辞去职务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赵军辞去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报下一次黔西南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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