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实施召回制度倒逼干部有畏更有为
保山市公安局为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制定了《保山市公安局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有下列14种情形的干部将被召回管理:一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实施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是在单位和领导班子中拉帮结派、挑拨离间、闹不团结或在工作中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是因人为原因造成单位工作被“一票否决”或连续两年在上级综合考核中排名末尾的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四是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受到问责、党纪政纪处分的;五是个人在年度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六是因人为原因,受到群众反映、举报、投诉、信访,经调查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是工作思路不清,进入角色较慢,工作下滑、退位,不能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八是工作存在欺瞒应付、弄虚作假等行为,被领导或上级部门在督察过程中发现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九是对党委重要部署、重点工作安排,不服从、不落实的;十是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离岗,上班玩游戏、炒股票、购物、看电影、玩牌等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年内被市局通报2次以上或者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1次以上的。十一是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十二是被纪检监察部门问责处理的;十三是组织(人社)部门在干部队伍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应该召回的;十四是其他不胜任现职应该召回管理的情形。被召回的干部将通过集中教育学习一周,到四个园区分局或急难险重工作中实践锻炼3至6个月以及检查考核等环节进行管理。检查考核合格的,返回原部门工作;不合格的,将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辞退或解聘等处理。
(公务员职位管理科 彭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