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驻军现役军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驻辽部队现役军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27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驻吉部队随军未就业配偶生活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6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服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已在辽源落户的正连职(含专业技术12级)以上现役军官的配偶(含烈士、因公牺牲军官的遗属)。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三、辽源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是驻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主要负责驻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政策制定、指标统调、计划审批,并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置政策等。市人社局、辽源军分区政治部共同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人社部门负责管理权限内具有公务员身份、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的确认及推荐安置工作,负责具有企业职工身份和无工作随军家属的就业推荐及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协调安置社会公益性岗位工作;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编制的审核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生活补贴的筹集工作;市工商、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工作。
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行属地管理、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其自身条件,合理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五、对随军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应参照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学历、年龄、专业等相关情况,在相同或相近类型的单位优先安置。对随军前在国家机关工作且正式在编的随军家属,在编制限额内,可以安置到对口或相近的工作单位;对随军前在事业单位工作且正式在编的随军家属,在编制限额内,按照随军前所在事业单位类别性质安置到对口或相近的工作单位。
六、对随军前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业身份或下岗、且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专业、工种、学历、个人身份等相关情况,推荐至相应或相近的国家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并督促企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七、对部分年龄偏大、学历偏低及在原籍没有正式工作的随军家属,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优先安排。对要求到社区工作且具备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优先安置。
八、鼓励和支持具有创业意愿与创业能力的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主创业或者自谋职业,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体就业的优惠政策;参加社会保险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卫生许可等证件,优先安排经营地点和摊位,3年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3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困难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九、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只享受一次就业扶持和优惠政策,以后不再给予就业安置。凡得到安置的随军家属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不再给予第二次安置,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扶持优惠待遇。
十、随军家属自主联系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对非因个人原因未就业的随军家属,遵循军地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则,在部队发放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负责发给一定期限和数额的生活补贴。市直发放标准为辽源市最低工资标准,在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生活补助费的基础上,每月由地方财政承担差额部分,达到市直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一般为2年,随军家属生活补贴数额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可进行动态调整。
各县(区)可参照市直,结合本县(区)实际,自行确定生活补贴标准。所需经费市与县(区)各承担50%,发放时间按省文件规定执行。生活补贴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由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给各县(区)。各县(区)要依据工作程序做好补贴申请、发放条件确认及补贴发放等初步工作,确认一批发放一批。具体发放条件和发放程序按照吉人社联字[2011]68号文件《关于印发〈驻吉部队随军未就业配偶生活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
十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要严格工作程序和手续。
(一)随军家属向配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随军家属审批报告表》、部队是否发放生活补助证明、配偶军(警)官证、结婚证等材料。
(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认真核实随军家属相关材料,连同政治机关书面报告一并上报县、区人武部。县、区人武部初审、汇总后,将相关材料上报驻地县、区人社局。
(三)县、区人社局会同人武部依据年度安置需求,制定随军家属安置计划,上报市军分区。市军分区和人社局联审后,由市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全市随军家属安置计划。
(四)市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
十三、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其符合随军条件而又无法随军、户籍在辽源、且未就业的配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四、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随军家属,也不得收取任何接收费用,并应在接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后的30日内,给予安置到位。
十五、随军家属接到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愈期报到或不服从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再为其安置工作。
十六、市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涉及到本部门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积极落实解决。对要求办理随军落户、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随军家属,凡具备条件的,市、县区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对于安置压力较大的县区,可积极拓宽安置渠道,创新安置办法,可采取建立创业园区等安置形式,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随军家属就业。
十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应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规定待遇的,一经发现,取消就业资格并追回骗取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市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底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县区关于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随军家属岗位安置情况,以及生活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本市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随军未就业家属申请就业安置审批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随军未就业家属申请就业安置审批表
申请人 姓 名 |
| 性 别 |
| 出 生 年 月 | 照片 | |
居民身份证号 | 文 化 程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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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在地 | 随 军 时 间 | |||||
原工作单位 | 原工作性质 | |||||
配 偶 姓 名 |
| 配 偶 部职别 | ||||
配偶调入时间 |
| 配偶单位驻地 | ||||
配偶所在部队政治机关 和县(区)人社局意见 |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市人社局和军分区政治部 审核意见 |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审批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原工作性质填写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中省直企业、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 2、本表用黑色或蓝色水笔填写,一式三份,由申请人配偶所在部队、县(区)人社局和市人社局各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