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4〕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已于2014年7月5日颁布实施。这是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大事,标志着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形成。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有政策与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衔接,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待遇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即:60周岁至69周岁,每人每月105元;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125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45元。
二、缴费补贴标准。城乡居民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年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省级承担50%,市、区县各承担25%。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丧葬补助金标准。我市丧葬费补助金标准提高至800元/人,享受对象为所有参保人员。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死亡人员丧葬补助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区县财政各承担25%;60周岁以下参保死亡人员丧葬补助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有政策中与省政府《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省政府《实施意见》为准。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省政府《实施意见》和我市的政策宣传好、执行好。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并组织专人入村入户,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要把准吃透政策,搞好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