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关于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度
一、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要本着厉行节约,从简办事的原则办理,倡导移风易俗,避免铺张浪费和相互攀比,不得借机敛财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公职人员及子女婚礼设宴只限招待亲属、亲戚和县外宾朋,其他社会关系一律不安排招待,婚礼宴请不得分批次多地点操办,不得借商议婚庆事宜变相设宴招待。公职人员及子女婚庆事宜不得以其它形式扩大邀请范围,变相收受礼金。公职人员不得借本人及子女以外人员的婚庆事宜对外下通知、收受礼金。婚庆事宜禁止使用公车,租借车辆不得超过6辆。
三、公职人员不得借近亲属以外人员的丧葬事宜对外下通知、收受礼金。公职人员及近亲属丧葬事宜使用公车不得超过3辆。以上所称近亲属限定为夫妻、父母、子女。
四、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不得以单位名义下通知或给外单位下集体通知.
五、公职人员不得以搬家、生日、参军、升学、生子、定亲、开业等名义对外下通知、操办酒席、借机敛财。
六、不准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婚丧事宜费用和礼金。
七、公职人员特别是班子成员办理婚丧事宜不得影响所在单位的正常办公。
八、科级干部办理婚丧事宜须向纪委党风室备案。填写事前事后备案表。科级以下向本单位备案。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收缴或责令退赔违规收受的钱物。
十、 领导同志要履行责任人职责,对单位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进行严格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问题,单位领导要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承担领导责任。
十一、违规操办婚丧事宜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为公职人员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组织或纪律处分。
海兴县档案局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