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
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率力争达到56%
全面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有条件地限制城镇人口迁往农村落户,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日前,《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多项户籍政策将影响市民生活。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率力争达到5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
全面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一)全面放开沧州市市区及所辖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沧州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
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
(二)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具有沧州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三)放开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沧州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申请办理落户。
有条件地限制城镇人口迁往农村落户
迁入农村人员需以合法固定住所且常年在农村居住生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为基本落户条件。
(一)直系亲属投靠、离婚回原籍人员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农村落户。
(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原迁出地落户。
取消农业、非农业之分
在户籍管理方面,多项创新管理制度将实施。
一是改革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
二是创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
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三是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的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
四是改革居住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的办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沧州市市区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等权利。
据《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