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标准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兴城市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7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892元。农村供养对象提高到每人每年7680元。集中供养孤儿提高到每人每月2041元,散居供养孤儿提高到每人每月1662元。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提高标准如下: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由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65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由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614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由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569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25元。新标准从2022年7月份开始执行。(李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