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
2021年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共计17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完成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太原市杏花岭区李未食品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于处罚。
二、太原市杏花岭区爱宏生鲜便利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三、太原市姜玲生鲜便利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于处罚。
四、郝清刚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
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于处罚。
五、太原市杏花岭区万客隆便利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于处罚。
六、太原市杏花岭区一分利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于处罚
七、太原市杏花岭区鲜美多超市销售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于处罚。
八、太原市杏花岭区梁润奎小吃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3000元,罚没共计3025元。
九、太原市杏花岭区玉彬蒸饺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5元,罚款3000元,罚没共计3025元。
十、太原市杏花岭区贵和面皮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3000元,罚没共计3018元。
十一、太原市杏花岭区沛沛小吃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元,罚款3000元,罚没共计3000元。
十二、太原市杏花岭区保庆面皮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3000元,罚没共计3036元。
十三、太原市杏花岭区永静粮油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于处罚。
十四、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许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十五、太原市杏花岭区沃涞生鲜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2000元,罚没共计2060元。
十六、太原市杏花岭区振洪早点店销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餐饮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3000元,罚没共计3006元。
十七、太原市杏花岭区味道宴酒店销售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2021年杏花岭区核查处置行政处罚案卷目录.xls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