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工商局四个严格抓好散乱污企业清零行动
本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湖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精神的通知》文件精神,鄂州市工商局积极行动,主动作为,采取四项举措抓好“散乱污”企业“清零行动”。截止目前,全市工商系统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关闭取缔“散乱污”企业94家,整合搬迁18家,整治改造7家,对各类“散乱污”市场主体下达责令限期办理变更通知书68份,已督促办理变更登记2家、注销2家,查处违法案件1起。
一、严格把控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依法严把影响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等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许可或前置许可失效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确保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严格执行“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履行告知工作义务。在办理涉及环评审批登记事项注册时,及时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湖北)向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推送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今年以来共推送相关信息8465条。
三、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依法履行工商部门监管职责,重点对辖区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无污染防治措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治理无望的“散乱污”市场主体,进行细致排查,加强协同监管,积极配合环保等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查处工作。
四、严格处置“散乱污”市场主体。各分局、工商所按照《全市“散乱污”企业处置指导目录》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散乱污”市场主体的清理整治工作。对名单中政府关停取缔的各类市场主体,及时依法依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手续;对确定为整合搬迁、整治改造以及被环保部门撤(吊)销审批许可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督促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