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关于加强异地休渔渔船管理严厉查处未按期归港渔船的通告
根据《辽宁省渔船渔港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异地休渔渔船管理 严厉查处未按期归港渔船的通知》要求,为严格落实伏季休渔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异地休渔渔船管理,依法依规处置未按期归港渔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异地渔船除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签订协议,建立渔船共管机制以及因坞修、疫情封港、扣押等情况无法回船籍港休渔的渔船外,必须于6月30日前全部返回船籍港休渔;对于坞修、疫情封港、扣押等情况无法回船籍港休渔的渔船,要认真履行审核程序,严格查验材料,待相关情况结束或解除后必须第一时间返回船籍港休渔。
二、6月30日前返回船籍港休渔的,属国家数据库在册渔船,自5月1日开始,按天数扣减海洋伏季休渔补贴。省管临时证渔船和市管特定证渔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三、对于6月30日至8月31日前返回船籍港休渔的,属在黄渤海区异地休渔的国家数据库在册渔船,取消2022 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属在黄渤海区外异地休渔的国家数据库在册渔船,取消2022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省管临时证渔船和市管特定证渔船,6月30日前未回船籍港休渔的,依据《辽宁省清理整治省管临时证渔船实施方案》,吊销渔船相关证书。
四、9月1日前,拒不回港的,属在黄渤海区异地休渔的国家数据库在册渔船,取消2022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属在黄渤海区外异地休渔的国家数据库在册渔船,除取消2022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