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2年第10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江宁区文喜水产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黄鳝(活)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甲氧苄啶。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720元,已销售10公斤,货值72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针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元;2.责令改正,警告。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罚〔2022〕02212号。
南京韵普和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韭菜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腐霉利。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8公斤,货值96元,已销售8公斤,货值96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针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元;2.责令改正,警告。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罚〔2022〕02223号。
南京市江宁区王华国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小黄鱼(海水鱼)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该商户经营上述涉案小黄鱼(海水鱼)共25kg,其中销售2.5kg用于抽检,销售价格为26元/kg,剩余未销售22.5kg小黄鱼(海水鱼)已全部退回供应商。当事人销售被检不合格的小黄鱼(海水鱼)货值金额为65元,利润为12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未处罚原因:该经营户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