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首次碰瓷不料碰上协警
“我听说利用‘碰瓷’制造交通事故来索赔很容易,于是我特意买了一辆自行车,不料头一回‘碰瓷’就遇到协警,还将自己送进了班房。”谈起自己首次“碰瓷”的经历,17岁少年刘某后悔不已。
少年“被撞伤”,开口便讨医药费
9月12日,刘某(男,17岁)从家乡清远英德坐车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听人说利用“碰瓷”制造交通事故易索赔他人钱财,刘某看着自己身上的钱所剩无几,于是把心一横,花了100元买来一辆二手自行车。
次日清晨6时许,刘某骑自行车躲到该镇天连某路段的一处较窄的路口等待时机。约10分钟后,他等到了一个合适的时机。当一辆小车变线正要赶超前面的车时,刘某迅速将自行车推离路边,自行车撞到了该小汽车的前轮,他同时趴在路上,做出被撞倒在地的样子,并不断地呻吟。这时,司机迅速下车,了解刘某的情况。只见,刘某一手撑在地上,另一只手捂着腰,慢慢地站了起来,双腿还在不停地颤抖着。
“哎哟,屁股好痛,给点钱买药吧。”当司机问到刘某的伤势时,刘某便开口索取医药费,接着又从自己身上拿出了一部山寨名牌手机称:“我的电话被摔坏了,你得赔我200元修手机。”但司机不肯,说要报警。刘某赶紧说道:“这么点小事不用报警了,给点钱买药就行了。”然而,司机却坚持要打110。
事情败露欲逃跑,反被行政拘留
原来,司机是一名协警阿升(化名),从事便衣工作近10年,当时正赶往天连开展预伏工作。眼见对方百般推脱不肯报警,阿升已看出了其中的端倪。阿升一边打电话通知上班途中的队员前来帮忙,一边留意刘某的动向。过了一会儿,民警伍Sir带一名队员到了现场。此时,刘某见司机不肯赔钱,怕事情败露就想借机逃跑。于是,他一边打电话说叫家人过来,一边慢慢地走远,随后便跑起来,拦截一辆营运摩托车往均安城区方向离开。伍Sir见状立即驾车追赶,终在建安中学后门成功将刘某截住。
经审讯,刘某对当天的“碰瓷”诈骗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刘某已被行政拘留。
提醒
遇到“碰瓷”,应立即报警
一名17岁少年听说“碰瓷”容易来钱,便买了一辆二手自行车开始了诈骗行为。不料,第一笔“生意”就碰上了一名协警,开口就索要赔偿的少年很快露馅,被随后赶来的民警抓获。
“碰瓷”一词由北京方言演变而来,原本是指一些不法之徒把容易碎裂的瓷器摆在路中央,专等路人不小心碰坏后而借机讹诈。后来,“碰瓷”泛指一些制造事端、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在现实中,最常见的“碰瓷”行为就是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以骗取赔偿。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一些私家车主苦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怕因“碰瓷”行为再生其他事端,又不愿意耽搁时间报警处理,于是不得以之下往往选择花钱消灾,从而使“碰瓷”者轻易得逞。
“碰瓷”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诈骗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的17岁少年已经符合诈骗犯罪的主体年龄,但从其“碰瓷”行为来看,索赔金额和诈骗情节均较轻,又是初犯、偶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可达到惩治和教育目的。
近年来,“碰瓷”现象呈现出团伙化、职业化作案的趋势,其作案工具和手法也日益多样化。当诈骗不成时,有的还会对事主进行威胁敲诈勒索,甚至殴打并转化成抢劫,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对此,笔者提醒广大车主,防范“碰瓷”行为极为必要。比如,在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前多检查车况,在狭窄道路和行人过马路时减速慢行并留心可疑人员。当遇到“碰瓷”情况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千万不要慌张,更不可急于私了,最好先拍照取证,并想法留住目击证人,坚持以法律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