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断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加快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及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现就加快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进地区巳经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农产品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使龙头企业与农户和其他经营组织,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农村生产力要素合理配置,扩大同一类产品的生产和营销规模,把优势产业做大做强,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对农户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培训农民、推广技术,组织企业和农民实行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产品生产向优质、高产、高效、安全转变,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支持、部门指导、市场取向、依法规范”的思路,大力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达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的目的,提升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带动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目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围绕我区农村经济的规划布局,力争在2012~2015年,建立和发展12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镇(街道)至少要发展2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区将重点扶持6~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镇(街道)每年也要重点扶持2~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每个镇(街道)的优势产业和主导产品至少要建立3~5个有规模的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95%以上、农户50%以上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70%以上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形成一批产业优势突出、管理规范、效益明显、利益联结紧密、辐射带动能力强、服务统一、有产品品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农民加入合作社不改变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改变家庭财产关系,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3.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的原则。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合作社发挥农民自觉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完整产业化经营链。
4.坚持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发展的原则。主要围绕畜禽、蔬菜、水产、花卉等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和传统农产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有一定规模和人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5.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一哄而起,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步发展。要结合我区实际,抓好一批示范项目,扶持一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因地制宜,鼓励各类主体创办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农民的需要和组建条件,鼓励发展与社员利益联结较为紧密、具有营销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鼓励种养、购销大户牵头联合农民兴办,发挥其运销、流通、技术等优势。二是鼓励基层农技推广等组织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组织、技术、资金和场所的优势。三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创办合作社,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发挥其农产品加工、技术、资金等优势。既要支持发展生产合作型、加工合作型、销售合作型和科技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社,又要鼓励发展产供销结合和农工贸一体化专业合作社。同时要引导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经营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格按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联结机制,主要按农产品交易额分配盈余。
四、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加大扶持力度,优化扶持导向。
(一)加大扶持力度。
区将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1.区每年重点扶持6~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1)在工商登记的入社成员在50人以上,成员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正常运作1年以上,并达到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的标准;
(2)合作社达到区级以上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3)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包括育种技术服务、种苗供应服务、种养技术指导服务、防疫防病技术服务等。
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评审认定,每个一次性最高补助30万元。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达到市级和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分别每个一次性最高补助40万元和50万元。对种养优质高值农产品的合作社,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超过8个合作社采用评分认定,补助评分排名前8个合作社。扶持资金重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服务、实施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称号的,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奖励50万元。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补助10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补助20万元。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业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合作社成员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收购贩运生猪的,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除实行定点屠宰可委托定点屠宰办公室代征外,一律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合作社销售自产的以采伐剩余物、造林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或80%或50%的政策。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范围内的农产品,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农产品和粮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政策,做到“单独申报、即报即审、即审即退”。
4.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5.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6.被国家指定为收购部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与本社社员签订的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加强信贷服务支持。
1.农村金融部门和其他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民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农村信用社要合理安排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优先给予支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对合作社的贷款额度提高到150万元,对于带动农户面广,规模大的合作社,贷款额度可放宽到300万元。
2.提高贷款额度: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对合作社的理事长贷款额度提高到100万元。
(四)加强服务,完善注册登记和备案。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条款规定递交资料后,工商登记机关应在20天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20天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报区农林渔业局备案。
(五)加大政策和项目扶持力度。
1.区级以上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的项目和政策,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尽可能安排和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如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新产品引种引进和推广、农产品标准与认证、设施农业项且建设等。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按照国土部门按生产使用农地面积一定比例的规模控制,视作设施农用地,其农业临时建筑用地国土部门优先审批。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其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供电企业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种养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4.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和鼓励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连成销售网络。
5.对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争取上级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项目时优先安排。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事来抓,要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妥善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抓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和规范化建设,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事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考核制度。对经营状况好,带动力强,对农民增收贡献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表彰和奖励。工商部门要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作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及时了解和掌握外界信息创造良好条件。财政、发改、税务、金融、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扶持和服务工作。
(三)加大宣传和贯彻力度。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有力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努力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