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仿真拦路抢车
被告人叶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佛山日报讯 记者陈志业 通讯员张文芬报道:昨日,高明法院通报判决一起持疑似***支抢助力车的案件。被告人叶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月19日9时,被害人黎女士开着自己的助力车准备到高明汽车站接儿子。途经荷城街道河江税务大楼旁的勤奋街时,被叶某挡住去路。叶某大声说:“停车!停车!”黎女士被拦停了。随后叶某从身上掏出一把“手***”,黎女士被吓懵了。叶某趁机抢过黎女士手上的助力车钥匙,启动车子加大油门夺路而逃。
事后,黎女士报了警。警方于1月31日在禅城将叶某抓获,当场缴获一辆助力车、一支疑似***支等物品。经鉴定,助力车价值1400元,而该疑似***支具有***管、击发机构等自制***支部件,以压缩弹簧为动力发射弹丸,并测得***口比动能为0.68焦耳/平方厘米,被认定为仿真***。
叶某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否认有抢劫行为,称他是来高明找朋友玩,因觉得步行不便,就用了400元从一名陌生女人那里买了一台助力车。且辩称该疑似***支是玩具手***,是买给他儿子玩的。但经核查,叶某所供认的与其朋友的通话时间与实际的通话时间不符。另外,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天叶某骑走助力车后有更换外套和用手遮挡面部的行为。在证据面前,叶某不得不承认了犯罪行为。
高明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向被害人出示仿真***,使被害人恐惧,从而抢走助力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叶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持仿真***抢劫
不等于持***抢劫
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是财产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持仿真***抢劫,适不适用上述条文呢?
承办法官介绍,持***抢劫中“***”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支管理法》的规定,仅限于能发射***的真***,不包括仿真***与其他假***。因为仿真***虽然能使他人误认为是真***,使受害人产生害怕、畏惧的情绪从而放弃抵抗,达到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财产的目的,但与真***所具有的强大杀伤性相比还是有较大区别,因此刑罚也有所区别,以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