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社区矫正判决岂容逃避
高明区一社区矫正对象妄图通过电话停机、不按时报到、“玩失踪”等方式逃避法院已生效的社区矫正执行判决,经区司法局组织多方查找后迫于法律威严前往区司法局办理入矫报到登记,并接受相应监管措施。
黎某数年前来高明务工,居住在荷城街道仙村一出租屋内。2019年3月,黎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被民警抓获,同年5月,高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黎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期间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9年05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止。
高明区司法局于5月30日收到法院寄达已生效的黎某社区矫正判决文书并于次日电话告知黎某应于2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前来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黎某在电话中答应按指定时间到区司法局报到。
但黎某之后却玩起了失踪。先是没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司法局报到,接着不予接听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连日多次致电。6月10日上午,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再次拨打黎某手机,但该手机提示已停机。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联系区法院工作人员协助查找黎某,区法院工作人员反馈说黎某及其配偶、保证人的电话均已停机,亦无法联系黎某。因黎某已违反社区矫正判决生效10日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规定,区司法局社矫工作人员分析研判黎某存在逃避监管可能,立即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致函区公安分局请求协助追查黎某行踪,同时通报区检察院。
经多方查找,社区民警于6月16日找到黎某并斥令其到区司法局报到。6月17日上午,黎某在朋友陪同下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区司法局社矫工作人员对黎某妄图逃避监管的行为进行了训诫谈话和纪律教育,向其释明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管将面临治安拘留处罚或收监等法律后果;同时告知黎某的朋友要加强帮扶,提醒、督促黎某按规定履行好社区矫正义务。训诫教育有力震撼了黎某,被教育后黎某消除了抵触情绪和侥幸心理,身份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得到加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社区矫正是《刑法》明确规定对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施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人员必须依法接受监督、教育,任何肆意妄为、逃避、对抗社区矫正监管教育的行为,只会因小失大,导致“失去自由”收监执行的恶果!
(供稿:区司法局社矫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