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8592号案原告黄干凉诉被告郭锦辉郭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郭红丹: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8592号案原告黄干凉诉被告郭锦辉、郭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8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锦辉、郭红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以34234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黄干凉;二、被告郭锦辉、郭红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6000元予原告黄干凉;三、原告黄干凉有权对被告郭锦辉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桂丹路中南海晖城二期地下室330号汽车位(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398418号A,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66680号)的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黄干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计4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锦辉、郭红丹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47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