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4371号原告邓长山诉被告郭凯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郭凯瑜: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4371号原告邓长山诉被告郭凯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4371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1000元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263.33元,暂合计为105263.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炫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庞锦雯、曹月萍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