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文化体育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1235)。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佛山市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繁荣我区文艺精品创作,进一步提升禅城区文化软实力,按照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和佛山市建设文化名城的总体部署,根据《广东省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1〕217号)、《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佛山市文艺和新闻出版精品(精英)扶持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宣通〔2013〕51号)、《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组织2014年度佛山市群众文艺作品评选的通知》(佛文社〔2014〕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佛山市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工作的主办单位为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体育局。
第三条 为做好相关工作,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体育局成立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审委会)。
区审委会是资助工作的专门审查机构,成员由区文化体育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申报资助项目真实、完整、规范、合法,杜绝错、乱、漏、滥等现象。
第二章 资助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工作的资助范围和资助条件。
(一)资助范围。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权威性文艺评奖、评选活动中获得重要奖项、在艺术上有重要创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产生重要影响的文艺作品。
(二)资助条件。
1.各类文艺作品必须由本区作者创作、生产且版权归本区有关机构或个人所有,作者在获奖期间需在本区工作或生活且代表禅城区获奖;
2.须在国家级、广东省常设性文艺评奖中(不包括未设等次的单项奖、提名奖、优秀奖、入围奖等)获奖或在佛山市常设性文艺评选中获得最高奖(见***1)。
第六条 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工作的资助标准。
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工作的资助额度根据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奖项类别、规模大小、影响程度等确定(见***2)。资助额度以每三年为调整周期。其中,资助等级分为A、B、C、D四大类:
1.以中宣部《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公布的奖项为标准,在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评奖中获奖的,根据获奖难易程度分为A类奖、B类奖;
2.在省委宣传部批准的省级常设性文艺评奖中获奖的,根据获奖难易程度分为B类奖、C类奖;
3.在佛山市级常设性文艺作品评选中获奖的为D类奖。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申报所需材料:
1.填写《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候选项目申报表》;
2.获奖证书或奖励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时须带原件审核);
3.以单位申报的须提供申报单位法人证书(需复印件);
4.文学、书法、美术、摄影等项目须提供出版样书或样照,舞台艺术、音乐、民间艺术等项目须提供正式播映、上演、展览、参评的碟片;
5.如有专家、媒体有关评价资料的需提供;
6.其他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时间。
文艺精品资助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具体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采取逐级汇总上报办法:各镇(街道)宣传文体局负责对当地申报项目进行收集,审核盖章后上报区文化馆;区直单位(包括企业、个人)按归口管理原则上报到其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区文化体育局。
第十条 审核程序。
由区文化体育局向全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文艺精品资助征集通知,对申报项目按照“公开征集、归口申报、集中审定”的办法进行审核,即按照不同类别,确定入选名单,再报区审委会审定,最后由区文化体育局发布相关审定结果并进行后续资助工作。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活动所需经费从区财政相关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对申请参评我区资助项目的作品不予重复资助。同一作品在评奖年度内获得不同奖项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资助;同一作品跨评奖年度获更高奖项的,按资金差额部分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该专项资金用于文艺精品资助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文化体育局将暂停核批项目,停拨或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一)申报人(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在审核期间被发现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审定的,由区审委会追回资助资金,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资助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三)凡有作品申报者,不得参与审核机构工作。工作人员、审核人员在涉及直系亲属作品的审核时,应自觉回避。
(四)审核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审核资格;因徇私舞弊行为而获资助的作品也一并由区审委会停拨或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市内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与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1.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等批准设立或颁发的文艺成就类奖项
2.佛山市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标准
***1
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等批准设立或颁发的文艺成就类奖项
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等批准设立或颁发的文艺成就类奖项具体如下:
一、全国级别
(一)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戏剧、歌曲、文艺类图书);
(二)文化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
(三)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舞蹈荷花奖、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
(四)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
二、广东省级别
(一)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宣传文化精品奖暨“五个一工程”奖;
(二)省文化厅:广东省艺术节、广东省群众戏剧曲艺花会、广东省群众音乐舞蹈花会、广东省少儿艺术花会、广东省群众文艺作品年度评选;
(三)省文联:广东省鲁迅文学艺术奖。
三、佛山市级别
(一)佛山市群众文艺作品评选
(二)佛山市群众音乐舞蹈舞台展演
(三)佛山市群众戏剧曲艺舞台展演
(四)佛山市少儿艺术舞台展演
***2
佛山市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标准
资助 等级 | 奖项名称 | 资助金额(万元) | |||
金奖(最高奖) | 银奖 | 铜奖 | |||
A类 |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 | 10 | 6 | 3 | |
B类 | 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广东省艺术节奖,广东省鲁迅文学艺术奖 | 6 | 4 | 2 | |
C类 | 广东省群众音乐舞蹈花会奖,广东省群众戏剧曲艺花会奖,广东省少儿艺术花会奖 | C1 | 2.5 | 1.5 | 0.7 |
广东省群众文艺作品评选 | C2 | 1.5 | 1 | 0.5 | |
D类 | 佛山市级常设性奖项:佛山市群众文艺作品评选,佛山市群众音乐舞蹈舞台展演,佛山市群众戏剧曲艺舞台展演,佛山市少儿艺术舞台展演 (具体奖项设置可根据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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