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市级民间组织年检的通知
市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就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08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8年9月30日前经佛山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以上各民间组织应在2009年2月28日前到我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也可在佛山市民政局公众网上(应统一用F4纸打印),网址:www.fsmz.gov.cn(后,请回电0757-83334212告知)。
三、2009年3月31日前,各民间组织(不含行业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2008年度的工作总结、财务收支情况和2009年的工作计划,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2008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民间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四、市级各民间组织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的上述材料及《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一同报送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接受年度检查。
五、各行业协会于2009年4月31日前,将2008年度的工作总结、财务收支情况和2009年的工作计划及《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直接报送市民政局进行年检。
逾期不接受年检的民间组织,我局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