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广东团评审标准及第104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办法的通知贸发科)
各市外经贸局(除广州、深圳),顺德区外经贸局,省属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商务部新制定的《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我团相应制定了《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广东团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详见***1)。现将该《评审标准》及第104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办法通知如下:
一、《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广东团评审标准》从第104届广交会开始实施。
二、第104届广交会广东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原则为“保持存量,新增评分”。即原103届广交会参展企业及展位数量保持不变(除上次已提出减少展位或调整展区者外),新增展位按新制定的《评审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分,并结合我团新增的各展区展位数进行分配,分配结果网上公示。
三、第104届广交会广东团一般性展位评审具体要求
(一)需评分的企业范围:
1、每一期各展区展位申请总数较上届有增加的原103届广交会参展企业(如每一期只是调换了展区而总展位数没有增加的企业不用重新评分,新旧展区对应表详见***4)。
2、第104届广交会新申请企业(即在第103届广交会无任何展区展位的企业)。
(二)省属企业需提交资料
1、《广东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分表(省属企业)》一式一份(格式见***2)。
2、《评审标准》中各评分项涉及的相关资料正本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境外注册商标需用中文注明)。
请相关省属企业于8月27日下午下班前将相关纸质资料交省团(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外经贸大厦716房),并将评分表发送电子版本至sijinghuang2010@yahoo.com.cn。
(三)各市企业需提交资料以各市外经贸局通知为准,并直接将相关资料交各市外经贸局。
(四)请各市外经贸局于8月28日下午下班前向省团提交《广东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分汇总表(各市)》(格式见***3),并将汇总表发送电子版本至sijinghuang2010@yahoo.com.cn。
(五)各市如需增加评分指标,请在本届广交会结束后将增加的评分指标及分值报省团备案,并向当地企业公示,从第105届广交会开始实施。
(六)各市外经贸局须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评分结果将于8月29日在省厅网站及各市外经贸局网站进行公示。
联系人:程建国、张菊清 电话:020-38819892/3881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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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旧展区对应表
广东交易团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