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住房公积金
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4日
(联系人:耿亚兰,联系电话:8335 6251)
佛山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
保障性住房建设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关于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金〔2012〕36号),以及财政部《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0〕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实施原则
(一)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推动我市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加快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在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缴存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按照“量入为出”的理财原则,对符合各项建设要求的保障性住房,发放工程建设贷款;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控制贷款用途、加强风险管理,以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权益。
(三)遵循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的中低收入者的权利。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分配安排时,对在同等条件下能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给予优先。
(四)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为委托贷款,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二、贷款资金来源
(一)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于住房公积金的“沉淀”资金。
上款所指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为缴存余额扣除住房公积金职工购建住房贷款余额和保证日常提取、贷款之需的流动资金后,仍有盈余并存于银行的住房公积金。
(二)试点首年,贷款发放额不超过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10%;以后年度,每年以应还款额不高于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以及贷款余额不超过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30%,控制贷款规模。
(三)每一年度的贷款可发放额度,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后确定。
三、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项目必须已列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符合《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禁挪作他用。
申请贷款的项目,需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顺德区的项目,由区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确认)。
(二)借款人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主体(机构)。
(三)借款人资产质量良好、经营正常,没有逾期贷款或其他资产纠纷,符合受委托银行认定的资产风险级别。
(四)借款的建设项目,其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且提供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
(五)借款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承诺函。
(六)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出资人落实财政预算、确定还款计划;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出资人或借款人制定还款计划。
四、贷款年期、利率
(一)一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还款方式,按照金融机构的规范做法,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二)贷款利率,按照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国家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相应调整。
五、贷款申报资料
贷款借款人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借款人为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提供相关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技术监督部门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地)税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
4.验资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5.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卡(证);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7.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9.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样本;
10.公司章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1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供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项目贷款的决议;借款人为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提供借款人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项目贷款的证明;
12.借款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的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上述财务报表。
(二)建设项目资料。
1.保障性住房立项批复文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性质的确认函;
3.中标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承诺;
5.项目资本金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6.出资人或借款人确认的还款计划书。
(三)贷款抵押资料。
1.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土地使用权、或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或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承诺;
2.抵押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供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抵押的决议;抵押人为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3.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六、贷款审核和发放
(一)由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对贷款项目和抵押物作出评审;管理中心根据受委托银行的评审报告,对项目作出综合评审报告,提交管委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管理中心根据每年管委会审议确定后的贷款可发放额度,安排贷款用款计划。
(三)贷款用款计划确定后,借款人要及时提供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由管理中心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工程进度委托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七、贷款管理和监督
(一)借款人必须在管理中心确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将贷款资金、租赁收入和财政部门预算拨付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存入该账户。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上述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
贷款发放前,第三条第(四)款所指不低于总投资20%的自有资金,应存入该账户。
(二)参照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抵押贷款,受委托银行收取贷款利息收入5%的手续费。
(三)每季度,受委托银行需检查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并向管理中心报告;如有涉及资金风险的现象,管理中心及时向管委会和市政府报告。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出资人不能使用所属区分配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支付借款项目的还款。
(四)每年度结束,管理中心把当年度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发放的贷款、归还和管理情况,向管委会报告;同时,把下一年度的资金贷款计划提请管委会审议。
八、其他
(一)贷款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0〕12号)执行。
(二)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或由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上级如对贷款有新规定,按上级的规定调整我市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