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畜牧行业风险监管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
制定佛山市畜牧行业风险监管规定,对可能影响畜牧生产安全、动物卫生安全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每个监管对象风险等级。同时,结合市政府“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监管对象,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提升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兽药管理条例》;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6.《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7.《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8.《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随机抽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农〔2016〕211号);
9.《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卫生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动监﹝2013﹞56号);
10.《关于征求《广东省动物卫生风险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粤动监函[2016]48号);
1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657号);
1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5〕33号)。
(三)制定简要过程
我局组织相关科室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广东省农业厅随机抽查工作规定(试行)》《广东省动物卫生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等省、市农业系统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畜牧行业监管对象的评估标准、风险分级、抽查频次、抽查方式以及后续监管内容等进行认真研究,于2017年2月草拟本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我局相关科室及各区农业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情况详见下表:
又于2017年3月24日,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政府网、佛山农业信息网发布《佛山市农业局公开征求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约2千字,共十五条。根据条款内容,可分为四个章节: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制定依据、实施对象、风险监管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和解释。
其中,第一条,为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了那些实施对象纳入本法监管;第三条,对“风险监管”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第四条,对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区以上农业(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区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实施机构。镇、村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为风险指标体系,包括第五条、第六条,对风险评估标准、评估分类、评估方法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为风险处置措施,包括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人员组成、抽查方式、频次行政措施和应急处置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七条,对检查人员名录库组成进行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对不风险等级的监管对象的抽查方式、抽查频次等进行规定;第十条,对监管对象出现违法情况的处理;第十一条,对抽查情况及查处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要求;第十二条,对高风险事件提出应急演练要求。
第四章为附则,包括第十三条、第十四第和第十五条,对纳入监管对象的条件进行了界定,以及对本规定的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
三、相关的要点解读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动物规模养殖场、动物屠宰场所、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批发场所、饲料生产企业、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兽医实验室、生鲜乳收购站等监管对象(以下简称:监管对象)实施的风险管理。饲料经营店铺只作风险评级,暂不列入本规定的监管对象范围。
(二)风险监管的工作要求。实施畜牧行业风险监管,就是为了对全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畜牧生产安全、动物卫生安全及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的有关因素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程度,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的过程。
(三)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监管。为提高部门监管工作效率和成效,对畜牧行业监管风险等级分为A、B、C三级,C级为高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A级为低风险。市、区、镇、村四级工作人员按职责分工,对不同等级的监管对象进行分类监管,每年抽查对象占本行政区域内应监管对象的三分之一,每个检查对象3年内至少随机抽查一次。
(四)风险等级评估方法。为体现我市畜牧行业风险监管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畜牧业风险等级评估标准》进行风险分级,原则上每年对监管对象进行一次评估,并以书面方式将评估结果告知监管对象。监管对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10天内,向所在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评估结果生效后3个月内,因风险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风险等级调整的,可以向所在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风险评估。
(五)不同等级的监管要求。对辖区内不同风险等级的监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开展风险检查。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监管对象的检查比例和频次如下表:
(六)风险监管的实施时间。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