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盐田区社会组织服务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盐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 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盐田区社会组织服务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盐社〔2013〕21号
各有关单位:
《盐田区社会组织服务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 盐田区民政局
2013年9月24日
盐田区社会组织服务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文件精神,围绕建设“新品质新盐田”、争当全市社会建设排头兵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第二条 盐田区社会组织服务园(以下简称“服务园”),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购买服务、委托运营、专业管理、共同监管”的指导原则,在区社工委的统筹指导下,由区民政局主办,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运营,旨在为盐田区社会组织提供培育孵化、资源链接、交流培训、能力提升、品牌打造和互助合作等综合服务,发挥构建、集聚和枢纽等作用,体现其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 服务园的服务对象:服务园着力在公益慈善、生态环保以及社区服务等领域,培育、扶持、孵化和引进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空间、社会需求度高的社会组织,重点是以下三类社会组织:
(一)萌芽型社会组织:符合政府培育扶持导向、惠及民生需求、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性突出、有良好发展前景,尚未登记处于筹备中的社会组织。
(二)初创型社会组织:处于登记成立初期、资源不足、管理服务能力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三)支持型社会组织:资源广、实力强、发展较为成熟,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的成熟型或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服务园实行“进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服务园的综合使用效益,对社会组织形成由服务园、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社会组织加速器、各街道和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组成的“四位一体”服务网络。
第二章 功能与服务
第五条 服务园的主要功能:
(一)孵化培育:采取“本土+引进”的原则,通过入壳孵化、机构与项目孵化并举的方式,对符合入园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性培育和扶持,重点扶持公益慈善类、生态环保类、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促进其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展示交流: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引进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各方资源,引导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资源对接、落地提供服务;依托“12349盐田服务区”,建设盐田区社会组织服务网,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披露机制,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相互之间的无缝对接。广泛吸纳区内外社会组织为合作伙伴,形成互助合作、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三)能力建设:以多种手段支持入园的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及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提升法人治理能力和运营水平,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完善内部管理,提升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人才培养:通过与社会组织、专业化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针对本区社会建设和社会工作需求,开展专业课题研究;通过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合作,开展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政策调研。通过开展各类培训,为本区储备一批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人才后备力量,培养一批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的专业化人才。
第六条 服务园提供的服务形式:
(一)专项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孵化与培育方面的专业团队,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注册登记、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组织管理等方面提供协助。
(二)硬件服务: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活动场地等必备条件,以及项目展示空间与网络平台。
(三)后勤服务: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保障。
第七条 对入园的社会组织,根据《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第八条 社会组织服务园的运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主,同时,大力拓宽服务园资金支持渠道,鼓励引导企业、个人及社会捐赠等资金投入服务园。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九条 区社会工作委员会是服务园的统筹协调单位,具体负责:
(一)加强对服务园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推动省、市、区相关工作要求的落实;
(二)鼓励和支持服务园大胆创新,先行先试;
(三)充分运用“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为服务园运作提供支持;
(四)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解决服务园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推进服务园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第十条 区民政局是服务园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单位。具体负责:
(一)研究制定服务园的发展规划,对第三方社会组织的运营及与园外机构的合作进行考核和监管;
(二)编制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园运营经费预算,审核社会组织服务园运营服务经费及小额活动经费补贴的年度预算;
(三)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
(四)协调入驻社会组织与政府相关各部门的联系;
(五)加强对服务园的监督管理,***调查服务园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负责对服务园的评估;
(六)会同区财政、审计部门对服务园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进行监管和审计。
第十一条 第三方社会组织运营团队具体负责:
(一)负责服务园各项职能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
(二)开展与专业化社会组织合作,以多种方式确保服务园各类功能的实现;
(三)协助入驻社会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为入驻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经营办公、成果展示、会议洽谈场所,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咨询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四)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服务园运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使用文件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民政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五)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以第三方角色及时总结服务园运营情况,为区民政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服务园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六)完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服务园与专业化社会组织合作,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具体内容:
(一)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贴身的日常咨询和陪伴成长服务,建立一套适合盐田实际的孵化培育机制;
(二)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信息资讯服务,帮助其拓展资源,建立公益资源网络;
(三)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战略规划、项目设计与管理、筹资等专业指导,提升其项目及组织运营能力;
(四)帮助入驻社会组织建立自我学习、互帮互助、自我管理的网络;
(五)配合开展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和各类培训交流活动。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入驻服务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生态环境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支柱产业行业协会,其它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开展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驻;
(二)已通过名称核准拟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属于政府重点培育扶持类别,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与明确的组织目标,有较成熟的社会服务项目,有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有项目运营的资金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单位也可申请入驻。
第十四条 已登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三年中曾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三年中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账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意向入驻服务园的社会组织,应向盐田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深圳市盐田区社会组织服务园入驻申请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驻申请时间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下一年度入驻申请,每年10-11月为评审及公示时间,通过评审公示后批准入驻的,下一年度1月即可入驻。
(二)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财务年度报表;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已通过名称核准拟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入驻服务园的审定分为受理、初审、评审和公示四个环节。综合评审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区社工委和运营方组成综合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程序如下:
(一)受理。第三方社会组织运营机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材料,在申请日期截止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二)初审。第三方社会组织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进行初审评估,主要对其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组织资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区民政局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入驻评估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综合评审小组。
(三)评审。综合评审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审定同意入驻社会组织名单及场地使用面积,对于不予批准进驻服务园的,由区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四)公示。区民政局将评审通过的拟入驻名单在本区媒体、“12349盐田区社会组织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拟入驻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区民政局提出。区民政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综合评审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对于同意入驻服务园的社会组织,由区民政局向其发出入驻通知书,由服务园第三方运营机构与其签订孵化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备案。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3个月内完成进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社会组织3个月内无法完成进驻的,协议自动失效,取消该社会组织入驻资格。
第五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八条 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服务园入驻协议》,积极支持、协助、配合服务园的各项工作;
(二)按半年、年度递交工作报告;
(三)不得从事违法的活动,不得利用服务园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爱护服务园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五)每年开展不少于5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服务园;
(六)涉及到机构变更、注销行为的,除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服务园备案;
(七)努力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加强与社会资源的链接,逐步通过提供服务自给自足,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八)孵化期(延长孵化期的按延长期计算)满后,在2个月内退出服务园。
第十九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上为2年,在孵化期内,必须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从入驻日起满1周年的,必须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入驻中期评估。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协议,并在1个月内搬出服务园:
(一)入驻1年时间内未开展活动的;
(二)入驻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出勤率低于正常水平的;
(三)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四)按规定应当参加年检,但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的;
(六)将政府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
(七)评估总分低于满分50%的。
第二十一条 入驻社会组织在接受孵化满2年后的1个月内,必须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入驻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三档,总分在第一档的视为“孵化成功”,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出壳”手续;总分在第二档的视为“可孵化成功”,可延期孵化6个月,与第三方运营机构签订继续孵化协议;总分在第三档的视为“孵化不成功”,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迁离服务园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服务园设立奖励机制。凡是孵化成功的社会组织,在申报政府相关资金资助项目及承接政府相应职能时,将给予优先考虑;“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孵化成功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在政府制定的相关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激励机制框架内予以优先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服务园的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园公共设施建设和社会组织孵化项目的培育经费,服务园资金使用要专款专用、合理合规、严格监控。
第二十四条 服务园运营团队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协议终止合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六条 工青妇群团组织的社会组织加速器和各街道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