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和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工商〔2016〕6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工商管字〔2016〕68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开展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和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16年7月25日至10月30日。
二、抽查对象
在全市已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范围内,随机抽选检查对象。
三、抽查内容
(一)营业执照使用情况。检查商事主体是否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二)商事主体登记(备案)情况。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检查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事项是否发生变动,发生变动的是否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年度报告信息公示情况。检查商事主体已公示的最近一年度年报信息的真实性。
(四)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检查企业当前是否存在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即时信息,已公示的即时信息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抽查程序
我局采取监管人员直接检查与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监管人员持执法证件及相关文书对商事主体实施检查,对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配合检查的商事主体,发出《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监督检查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明确记载被委托专业机构的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辖区监管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商事主体接收《告知书》并将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回执联反馈给监管人员。
(二)《告知书》指定的专业机构联系人持工作证件(或身份证件)和《告知书》回执联,向商事主体获取章程、会计财务报表等审查所需材料。专业机构组织人员对有关材料实施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监管人员依据实际检查情况和专业机构的审查意见,对涉嫌违反商事主体登记监管和信息公示法律法规的商事主体,依法查处。监管人员实施检查的结果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商事主体配合检查的义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1、拒绝监管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2、拒绝向监管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3、不如实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4、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局通过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委托抽查的专业机构。我局监管人员、相关专业机构严格按照程序实施抽查。监管人员、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工作证件(或身份证件)。
商事主体对未出示相关证件、身份不明的来访人员,或在未收到《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监督检查告知书》情况下要求提供审查材料的来电,应审慎对待,谨防不法分子以欺诈手段获取商事主体内部信息。
商事主体需核查是否被抽选为检查对象,或核实专业机构情况的,可拨打各辖区市场监管局抽查业务咨询电话(见***)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12315,或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www.szmqs.gov.cn),在互动交流栏目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进行咨询或投诉。
特此通知。
***:各辖区市场监管局抽查业务咨询电话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