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10年12月18日)
罗府办〔2010〕32号
《深圳市罗湖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以下统称“征收”)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公益金;
(四)罚没收入;
(五)专项收入(含地价收入);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部门(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
金预算安排。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制度,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分配、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应当依法设定和征收。
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及区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设定和征收。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
第七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征收。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没有法定执收单位的,由区财政局直接征收,也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由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禁止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选定政府非税收入收款银行,并在选定的收款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并由区财政局核实后缴入国库。
对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区财政局核准,准予
执收单位设立收入汇缴过渡账户,专门用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支出。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第十一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到区财政局选定的收款银行缴款。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告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区财政局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改进征收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十六条 征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不得直接在非税收入中按比例计提。
第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的要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一)按规定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罚没收入和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部门预算收支脱钩管理。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区财政局应当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除应依法纳税的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税务***外,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区财政局申领。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区财政局,并公告作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提交的财政预决
算报告,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政府非税收入的考核制度,对执收单位年度收入任务及上缴财政收入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审计、监察、物价、会计核算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材料,真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核实,可以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违法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账户的;
(四)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违法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非法票据,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违法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九)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区财政局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以相应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