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摩托车注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ZFGS-2013-010
珠府〔2013〕9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摩托车注册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
珠海市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摩托车注册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金湾、斗门行政区城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满足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出行需求,并规范摩托车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摩托车交通事故,根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湾、斗门行政区个人(自然人)所有的摩托车注册登记和管理,不适用于单位法人所有的摩托车注册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 金湾、斗门行政区的摩托车注册登记坚持“总量控制、限期登记、最终全面禁止”的原则,实行过渡性登记政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摩托车准许登记,三年后不再办理居民个人摩托车注册登记。
第四条 在金湾、斗门行政区对排量125cc以下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实行本地户籍人口以户为单位限量注册登记。每户限注册登记摩托车1辆。农业户口每户人数5人以上(含5人)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增加注册登记摩托车1辆。每户限注册登记数量包括现有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
在准许登记的期限内办理了外来积分入户人口符合以上条件的,按上述条件予以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
集体户口户籍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三轮摩托车(含正、侧把手式,方向盘式)不予注册登记。
第五条 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所有人须持有准驾车型为“D”、“E”或“F”的驾驶证,同一所有人(仅指自然人,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所有人除外)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超过1辆。
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所有人除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所在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准驾车型为“D”、“E”或“F”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金湾、斗门行政区登记的个人所有摩托车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转移登记至珠海市外的不受限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私自转让他人的,经查实后取消车辆所有人所在户登记资格,并依法撤销原号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应当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私自转让摩托车的危害和依法应当承担交通肇事民事连带责任等法律后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加强对摩托车的监督,发现私自转让摩托车的,应当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登记的摩托车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须将摩托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金湾、斗门行政区注册登记的摩托车禁止进入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行驶。金湾、斗门行政区可以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部分道路或区域摩托车限制通行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