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ZBGS—2017—021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7年7月24日
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2〕11号)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14〕200号),结合珠海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中介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扶强、扶大、扶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条件和标准
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饲料生产型、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型、农产品电子商务型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型共七种类型为主业的企业,其中农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以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一定数量农户。
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具体指标见***1)
三、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材料。(装订成册)
1.填写《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2);
2.工商营业执照;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区农业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民增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7.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证明;
9.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给接受材料部门进行核对。
(二)申报程序。
1.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下发申报通知。
2.企业向所在区(含功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在区(含功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报当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在“区政府(管委会)意见”栏上签注“同意推荐”字样后,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三)审核及认定程序。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对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企业介绍、专家提问、企业答辩等形式对申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考核,最后由评审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指标评分。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核确认后,在局官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存在违规、隐瞒或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资格;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四、运行监测与管理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对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3年一次的监测审核制度,具体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程序(企业填写《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3,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监测结果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牌匾。
为鼓励市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中,对积极参与扶贫和农业交流合作的企业给予加分。(具体指标见***1)
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市的监测范围,有关工作由省或农业部对其进行监测。
五、违规违法情况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珠海市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拖欠财政借款,或违反政府资金使用范围的,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3.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4.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经食药监、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5.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6.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财政局、审计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7.提供虚假材料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六、附则
1.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以审核确认后,通报市、区相关单位。
2.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珠海农渔水〔2012〕6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