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明确我市预防性体检收费项目的通知
深卫计财务〔2017〕71号
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委收到龙岗、宝安、龙华区卫生计生局和大鹏公共事业局等关于明确取消预防性体检费的有关问题请示。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关于预防性体检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深财函 〔2017〕2727号)(见***1),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必须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所提供的预防性体检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原执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转发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预〔2016〕87号)的规定,属于预防性体检范围,不得收取体检费用。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人员在医疗卫生机构所做的一般性体检,仍按照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性体检项目服务,并将该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群众咨询和服务。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加强工作监督,对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定期审核、检查统计数据。
三、受委托开展预防性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
受委托开展预防性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的项目和频次开展工作,认真做好预防性体检人次数量、检查项目、取费标准和金额的统计工作。对需求较大、资源供给不足的情况,按照急重轻缓,提前做好工作计划安排。对申请预防性体检的人员,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要求其提供从业单位或拟从业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开展预防性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将免收费的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信息进行公示。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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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预防性体检费有关问题的复函.pdf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转发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预2016 8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