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决定珠环违改字〔2021〕4161号缑刚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21〕4161号
缑刚良:
身份证号:412****9820***513
住址:河南省西华县奉母镇奉母行政村奉母村
我局于2021年9月2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作为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工业大道190号之二水泥块破碎厂(左侧厂房和空地)(无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厂房外侧露天堆放有约2000吨含碎石块和沙子的建筑废料,未进行密闭,亦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我局将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19000
联系人:陈先生、叶先生 联系电话:0756-5151818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