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庆县201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关于德庆县201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来源:德庆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9月12日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肇庆市德庆县201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523号)批准我县201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为7.4818公顷。同意我县将德城街道登云村委会对面山一、对面山二、松岗岭、姓梁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7.4818公顷(园地1.0350公顷、林地0.0143公顷、养殖水面6.43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德庆县201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
位于德城街道登云村委会对面山一、对面山二、松岗岭、姓梁寨经济合作社地段(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德城街道登云村委会对面山一、对面山二、松岗岭、姓梁寨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7.481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含安置补助费) | 备 注 |
园地 | 1.0350 | 42 | |
林地 | 0.0143 | 22.5 | |
养殖水面 | 6.4325 | 57 |
(二)青苗补偿标准
1、荔枝、龙眼、沙田柚、柑、橙、桔每株的补偿标准为:大300元、中200元、小100元、幼50元(柑、桔、橙果树每亩不超过110株的按实际清点数量计算,超过110株的按110株计算)。
2、杨桃、榄树、黄皮、青梅、石榴、李子、枇杷每株的补偿标准为:大300元、中200元、小100元、幼50元。
3、凡1.5米高以上的:连片的竹按1.5元/株标准进行补偿,蕉树按1.5元/株标准进行补偿。
4、桂树按大株4元/株、中株3元/株、小株1.5元/株标准进行补偿。
5、花生、玉米、薯类等作物每亩按250元标准进行补偿。
6、水田青苗按每亩600元标准进行补偿。
7、上面未列出的农作物青苗、果树的补偿金额参照邻近青苗、果树的补偿标准。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
1、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出路,征地青苗补偿费由县政府一次性按规定以人民币直接兑现给种植户。
2、按转用和征收的总面积预留15%的土地给被征地村集体作为发展村集体经济。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征地通告印发之日起,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登记时间:2016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28日
登记地点:德城街道办事处。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经济发展的需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土地工作顺利完成。
八、在征收土地工作过程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辱骂、殴打征收土地工作人员或阻挠征收土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及寻衅滋事的;
(三)偷窃、破坏及抢夺公共财物以及妨碍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的。
九、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