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封开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肇庆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肇府规〔2018〕2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县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行政执法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机构或人员应当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分离。
第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制审核机构依照自身职能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制机构负责进行法制审核,对于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在其本单位的法制机构法制审核的基础上,再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受委托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法制审核予以指导和监督,对于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送委托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健全法制审核工作机制,设立单列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本科以上学历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人员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须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许可数量有限制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六)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行政拘留;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
(五)没收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六)没收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非法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
(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包括:
(一)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或主要设施;
3.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
4.冻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数额较大的;
5.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二)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1.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数额较大的;
2.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或主要设施;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
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5.代履行,费用预算金额较大的;
6.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征收决定包括:
(一)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二)征收、征用公民主要生活设施;
(三)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生产经
营设施或场所;
(四)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
金额较大的;
(五)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
政征收、征用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扩大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审核规范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或者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八条 提交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材料。
(三)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1.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2.风险评估报告;
3.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 立案审批表。
(二)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三) 调查询问笔录。
(四) 相关证据。
(五)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六) 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查封(扣押)决定书;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6.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许可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材料;
(二)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勘验文书;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承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供法制审核材料时,还应当附上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
行政执法人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或在案发现场当场决定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的,事后补办批准手续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报送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执法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三)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四)行政执法程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执法主体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分别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机构: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依据适用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承办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具体审核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完毕后,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应按本单位规定的审核程序,将法制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按规定需集体讨论决定的,经集体讨论后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二十七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或者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法制审核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如有修改意见请径向封开县法制局反映,联系地址:封开县行政中心七楼,邮编:526500,联系电话:0758-6663120,传真:0758-6663717,邮箱:fkfazhij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