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经2017年1月17日十三届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开发布。为了帮助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办法》?
答:原《办法》于2012年1月出台,实施至今已经超过5年,部分条款已与新《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11月印发)、现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必须予以重新修订。
二、根据什么法律法规修订《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办法》?
答:根据新《预算法》第四条关于全口径预算、第三十二条关于预算收入编制和第六十一条关于预算超收安排以及《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修订主要是哪些内容?
答:(一)充实公共资源(资产)涵盖范围。在原《办法》第三条第二段增加水资源和林业资源两项内容。
(二)调整管理机构及职责。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印发的有关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对原《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一段中涉及政府性资源(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的内容作相应修改(详见新办法第六条第二至五段和第八条第一段),并删除原《办法》第九条(修改后的办法已对该条内容作了规定)。
(三)取消编报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预算。鉴于新《预算法》规定的全口径预算未包括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预算,并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相应删除原《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
(四)调整收益管理事项。一是补充完善原《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涵盖的范围(增加“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两项内容,详见新办法第十八条);二是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资源(资产)收入的费用扣除,将原《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内容予以修改,明确将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扣除应缴相关税费后,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详见新办法第二十一条);三是根据财政部财预〔2012〕284号文关于“严禁收缴行为与财政拨款支出挂钩、非税收入与经费奖励挂钩”的规定,删除原《办法》第二十五条“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70%由市政府统筹安排,30%由市财政局返还给单位用于补充公用经费”等涉及收支挂钩的内容,相应修改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扣除与资产相关的税费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详见新办法第二十三条);四是根据省政府粤府〔2006〕62号文关于“事业单位收取的体现政府职能或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规定,修改原《办法》第二十六条,将由市财政局监管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收取的体现政府职能或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详见新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取消超预算用款审批事项。根据新《预算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定,删除原《办法》第二十九条。
(六)调整办法的适用范围。修改原《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本级,不包括市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各县(市、区)及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新《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实施?
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链接: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