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区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本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符合产业导向政策的重大投资项目落户,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招商引资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鼓励资金(以下简称引荐鼓励资金)每一年度集中认定1次,具体申报时间和程序由当地实际确定。引荐鼓励资金由区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支付。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区范围内落户,经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新项目,不含原企业的增资扩产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
外资项目是指外国和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区投资的项目。
内资项目是指本区以外的国内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投资人到我区投资的项目。
第二章 鼓励对象的认定
第四条 投资项目引荐人(以下统称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区与投资人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引荐到我区实现投资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引荐人为2人以上的称引荐团队。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引荐人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属。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认定
第六条 投资项目的认定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属于汽配、先进装备制造、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和现代农业的优质项目以及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经营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
(二)企业登记注册地址为高要区。
(三)实际投资已到位,并已开工建设或生产。
(四)项目投资总额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汽配、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3亿元以上;
2.现代服务业项目1亿元以上;
3.农业产业化项目5000万元以上;
4.科技研发类项目1000万元以上;
5.电子商务项目1000万元以上;
6.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1个以上落户。
(五)投入产出比、税收贡献率、集约节约用地情况等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产业要求。
第四章 引荐鼓励资金的标准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 引荐鼓励资金标准。
(一)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汽配、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等投资项目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或实际到位资金的3‰作为引荐鼓励资金;科技研发类项目及电子商务项目,以5‰作为引荐鼓励资金。
(二)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鼓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三)引进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对引荐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经营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的引荐人,实现1个项目落户的给予100万元引荐鼓励资金,实现2个以上项目落户的每个项目单独申请引荐鼓励资金。
第九条 引进内资项目,以固定资产投入占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为引荐鼓励资金。当固定资产投入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0%以上时,引荐人可申请引荐鼓励资金,每个项目最多申报2次。
引进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为引荐鼓励资金。当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0%以上时,引荐人可申请引荐鼓励资金,每个项目最多申报2次。
第五章 引荐鼓励资金的申请及兑付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可以向投资项目落户地的镇级招商部门领取和填写《肇庆市高要区招商引资鼓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引荐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引荐团队的,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领引荐鼓励资金的,提供引荐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所引荐项目的登记注册、项目批文、验资报告(内资项目)复印件等资料。
(三)会计师事务所等合法验资机构审核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四)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五)项目投资人和县(区)对引荐人资格的确认函。
(六)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七)引荐人引资情况、过程的文字说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本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引荐鼓励资金评审小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资料,核查投资项目情况,核算资金发放数额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入围的申请人信息、项目情况以及认定结果应在本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引荐鼓励资金评审小组将认定结果及认定情况说明上报当地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本区级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引荐人,并依法纳税。
经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本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引荐人如就其引荐的同一项目已向国家和省、市申请有关奖励政策的,不得再按本暂行办法申请鼓励资金;引荐人如申请本暂行办法的引荐鼓励资金,又重复申请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奖励政策的,原则上地方资金奖励部分不再重复给付。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提及的引荐鼓励资金均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受鼓励的引荐人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五条 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所获得的资金由团队内部自行分配。对项目的受奖引荐人存在争议的,引荐鼓励资金待争议解决后发放。
第十六条 若引荐人在登记备案后一年内项目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取消引荐人资格;对于项目没有引荐人的,不另外追认引荐人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项目投资人、引荐人相互串通,骗取资金或领取资金后抽逃注册资金、撤回投资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引荐鼓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引荐鼓励资金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相关政策依据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