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青劳社200428号
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青劳社[2004]28号)
日期:2009-01-01|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请注意:在资料--其他栏目中文件表格)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诚信青岛”建设的意见》(青发[2003]16号),决定在全市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现将《青岛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是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诚信青岛”建设的要求,对于促进企业依法用工,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全面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的顺利实施。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及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邀请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组成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日常工作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科)室和所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参与评价工作。
三、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建立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监管平台。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劳动保障年检中,全面掌握各类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管理基本情况,检查企业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逐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提供客观依据。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对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监管。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营造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示范街、示范园(区)活动,积极倡导企业守法经营,通过登门送法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推动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对劳动保障诚信守法优秀企业,可以给予表彰;对拒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讲诚信的企业,除严格处罚外,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曝光。
五、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取得实效。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搞好内部配合协调,劳动监察机构要积极会同就业、劳动关系协调、社会保险等机构共同做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同时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联系,共同推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附:青岛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诚信 通知
────────────────────────────
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4月27日印发
────────────────────────────
青岛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引导我市企业建立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为“诚信青岛”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评价范围和具体分工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含山东省劳动保障厅监察管辖单位)均属评价范围。其中,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内四区范围内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评价工作,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各自区域内区属企业、私营企业的评价工作,其他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各自区域内企业的评价工作。
三、评价内容
⒈制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⒉依法招用劳动者的情况;
⒊遵守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
⒋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情况;
⒌遵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的情况;
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⒎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
⒏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⒐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评价标准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B、C三级,具体标准如下:
㈠劳动保障A级诚信企业评价标准:
⒈连续三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⒉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依法协商、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⒊ 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⒋ 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⒌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⒍ 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⒎ 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⒏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⒐ 依法落实各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⒑ 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⒒ 年度内无劳动争议仲裁败诉案件;
⒓ 年度内无集体访发生。
㈡劳动保障B级诚信企业评价标准:
⒈连续两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⒉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⒊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⒌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⒍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⒎年度内无集体访发生。
㈢劳动保障C级诚信企业评价标准:
⒈ 年度内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⒉ 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⒊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⒋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当年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⒌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低于青岛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五、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A级企业评价程序
⒈企业申报。有主管部门(单位)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企业直接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
⒉初步核实。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
⒊征求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处(科)室、单位对入选企业的劳动保障诚信情况提出意见,并反馈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⒋指导委员会评定。召开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评定劳动保障A级诚信企业公示名单。
⒌社会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评定A级诚信企业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征求银行、税务、工商、海关、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等社会各界意见。
⒍公布结果。公示后没有出现异议的企业,由指导委员会评定为A级诚信企业,并在新闻媒体和青岛劳动保障网公布名单。
㈡B级和C级企业评价程序
⒈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企业劳动保障管理情况,提出评价建议;
⒉征求劳动保障部门各处(科)室、单位的意见;
⒊指导委员会评定企业诚信评价等级。
六、建立诚信评价激励约束机制
㈠实行评价等级动态管理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确定后,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诚信评价标准,予以晋升或降低诚信等级:
⒈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降低一个诚信等级,直至取消诚信等级:
⑴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⑵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⑶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⑸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⑺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企业诚信等级,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⑴拒不改正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⑵年度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⑶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不履行的;
⑷发生涉及5人以上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并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属实的;
⑸发生5人以上集体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⑹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⒊B级和C级企业认为达到A级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报A级企业的评价。
⒋C级企业达到B级条件的,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指导委员会同意晋升为B级。
㈡实行分类管理
对评价出的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以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自觉守法:
⒈对A级诚信企业,采取鼓励企业诚信自律的方式,可免于两年劳动保障年检,除举报或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免于日常检查;并推荐参加全国、省、市诚信企业的评选。
⒉对B级诚信企业,采取年检审查为主、主动检查为辅的方式,除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外,年度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⒊对C级诚信企业,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劳动保障管理。
未评价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未纳入劳动保障管理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注:请在资料--其他栏目中:
青岛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晋升等级)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