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
长府通〔2016〕2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长宁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9月28日起,在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机构
长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范围的不动产登记,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具体经办工作。
二、登记业务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解)封登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三、登记簿证启用及证书效力
从2016年9月28日起,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以及《房屋预告登记证明》。2016年9月28日前,依法颁发的前述证书继续有效,不需申请更换,在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四、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二楼大厅。(2016年11月30日后在长宁县竹海温州商城二期A区A3幢。)
特此通告。
长宁县人民政府
(联系人:邹宇;联系电话:180****9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