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检察院在一交通肇事案中认真落实证人出庭制度有力提升司法公信
10月8日,周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开庭审理并判决,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周某表示服判,他的代理律师对县检察院尊重其诉权,认真落实证人出庭制度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
2015年2月24日,周某驾驶南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的川R*****号大型普通客车,从高坪区长乐镇往蓬安县兴旺镇方向行驶。9时50分许,该车行至蓬安县兴旺镇兴建大酒楼外场镇路段,周某发现刹不住车后操作处置不当,造成路旁行人一死四伤,两辆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中,周某坚持认为其驾驶的客车刹车存在机械故障,发生该交通事故属意外事件;检察机关认为属周某处置不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控辩双方分歧较大。为了查清犯罪事实,该院决定在该案庭审中全面落实证人出庭制度,由控辩双方证人当庭质证。
庭审中,辩方证人即开该车的其他两名司机出庭证明该车刹车偶尔会出现不灵的情形;该院公诉干警提交了四川华大科技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该车辆的制动系统符合相关要求,排除了存在机械故障的可能。同时,该院邀请了办案交警出庭,证明周某当时应当采取向无人处避让或减速降档的处理方式。法院结合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由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交叉询问证人并当庭对质,既查清了周某的犯罪事实,增强了检察机关指控证据的可信度,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得到审判人员、辩方律师及旁听群众的高度评价,有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此次全面落实证人出庭制度,在该院尚属首例,填补了以往四类人员出庭制度实践中的空白部分,在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