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山区实施公益宽宥制度探索社会治理新途径
“船山区的公益宽宥制度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是***法治思想指导法治实践的一个鲜活案例。”这是5月下旬,中央党校政法部法理学教研室主任、教授张立伟在调研船山区公益宽宥制度实施情况后作出的客观评价。
张立伟表示,中央党校政法部最近这几年教学乃至课题研究的一个重点就是***法治思想,在这个过程中,一直在思考怎样更好地以现实的案例、鲜活的法律实践来解读***法治思想,而船山区在这个方面进行了有益有效探索。
2020年5月,船山区实施公益宽宥制度。截至目前,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已登记公益宽宥制度案例达65件67人,涉及10个罪名。其中,危险驾驶罪41件41人,交通肇事罪10件10人,故意伤害罪5件7人,盗窃罪3件3人。犯罪嫌疑人或主动或被动参加公益活动。主动型就是志愿者自己寻找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被动型就是志愿者接受民政部门提供的平台从事公益活动,比如为老年人登记并测量血糖、血压,到敬老院开展劳动、参与文明劝导,或者在医院为患者引导,或打扫小区卫生等等。从公益考察结果来看,均为合格或者满意。有部分志愿者在考察期结束后,甚至自愿自觉地开始长期从事公益活动并以此为荣。
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鸿全介绍,公益宽宥制度是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一项全新制度,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背景下,结合办案实际,探索出的一种新型社会治理方式,是刑事法律、刑事政策、刑罚传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个方面相结合的产物。徐鸿全认为,从试点情况看来,效果是良好的,但也存在适用范围较为狭隘、公益项目选择面过窄、过程监督考评有待改进等问题。下一步,船山区将继续修正公益宽宥制度,扩大适用范围、延伸适用广度、增设项目、强化***监督等等,有效促进社会和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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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益宽宥制度?
公益宽宥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对于可能作出不起诉等从宽处理的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公益服务考察,根据考察表现、结果,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一步从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社会效果等方面形成综合判断,进一步决定是否从宽、是否不起诉的办法。
公益宽宥制度可推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使侵害者更好地悔过和回归社会,积极获取社会宽宥和谅解,将法益侵害者转换为公益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