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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13日发表  

一、非法占用土地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4、《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基本农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处罚,对于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有建筑物的,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对相应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所涉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限期拆除;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占用耕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二、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处罚;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开垦土地5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开垦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开垦土地10亩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耕地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处罚;对于已造成危害后果的,首先责令其改正或进行治理,以恢复原种植条件;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可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的,可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且情节恶劣的,可处耕地开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一)处罚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处罚;对于已造成危害后果的,首先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或故意破坏的,可以予以修复的,可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或故意破坏的,可以予以修复的,但情节恶劣的,可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

3、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被完全破坏且无法修复的,可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5、《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处罚;对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缴纳复垦费;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临时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可处土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2、拒不履行复垦义务,且逾期不改的,可处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或拒不履行复垦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可处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六、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或涉及耕地5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或用于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50亩以上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或涉及耕地5亩以上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50亩以上,或用于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上的;可处以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4、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基本农田的,可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七、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5、《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基本农田原状,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处罚;对于存在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有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予以没收,否则,限期拆除;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可处违法所得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或经营性用地的,可处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可处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或经营性的,可处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5、对于涉及基本农田,或存在暴力抗法情节的,可处非法所得的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处罚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处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所得1000万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九、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处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内,或者其他土地30 亩以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内,或者其他土地60 亩以内;可处以非法所得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内,或者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30亩以内,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60亩以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30亩以内,或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60亩以内,或者其他土地60亩以上 100 亩以内;可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60亩以上;非法出租基本农田30亩以上,或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 100 亩以上;可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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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21:38:1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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