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实施
未修够学分将留级 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和合承德网讯 (记者张楠)日前,省教育部门印发的《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开始施行。其中规定,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据悉,两《细则》就中小学学籍管理、招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毕业、升级等做了详细规定。我省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普通高中在同一学年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
根据规定,九年级第二学期、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出国(境)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高中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若符合条件借读,借读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学生借读结束时,携借读学校出具的借读期内有关证明材料转回学籍所在学校学习,并在学籍所在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