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解读政府责任之三
应急、预警责任。各级政府,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农业环保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等生态失调现象;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农村环保责任。县级、乡级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保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