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县城区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制
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层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条 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责协助主要领导人组织、指导、协调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要领导人负执法责任。
第三条 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行政执法工作向分管领导负责;岗位城区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科室执法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五条 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具体行政行为应做到: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四)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五)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权限办理行政许可,给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显失公平甚至错案的;
(五)因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诉讼、复议败诉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视其情节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责令改正,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部
分赔偿金额;
(六)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追究责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