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人社局行政许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审核
人社局审批服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审核 | ||||||||||||||
单位名称 | 涉县人社局 | 办理地点 |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电话 | 0310-3897193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涉政[2006]13号)已经2006年4月29日县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政府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通过财政预算予以拨付;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款中列支,一次性缴清;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从土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第十条,养老金待遇应根据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确定,养老金待遇调整后,其筹集标准也随之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年满55周岁。参保人员在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当月由村协办员持有关材料到县城乡居保中心办理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涉政[2006]13号)第七条,第八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1、年满25周岁;2、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办权,且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6亩;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涉政[2006]13号)第七条,第十四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1、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参保条件的证明 ;2、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情况审核登记表;3、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4、参保对象的出生年月证明;5、需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填写申请表,批准后,签订分次缴费协议书;6、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1、依据提供的材料审核被征地农民是否具有参保资格; 2、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村委会统一办理缴费手续;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真实有效,并与原件一致 |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2 | ||||||||||
审核 | 窗口负责 | 参照初审受理,对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否准确进行把关 | 做出审核意见 | 5 | |||||||||||
审批 | 带班领导 | 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 | 做出审批意见 | 2 | |||||||||||
办结 | 窗口工作人员 | 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备案,发放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 4 | ||||||||||||
特殊 环节 有● 无〇 | 现场勘验 | 国土资源部门 | 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与有关乡镇、村负责被征地人均耕地的核定工作,落实征地补偿 | 经现场勘验,具备条件,出具合格意见 | 2 | ||||||||||
专家评审 | 〇 | 〇 | 〇 | ||||||||||||
听证、公示 | 〇 | 〇 | 〇 | ||||||||||||
集体研究 | 〇 | 〇 | 〇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2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有〇 无● | 收费依据 | ● | |||||||||||||
收费标准 | ● | ||||||||||||||
收费性质 | 基金专户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 有效期 | 长期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 |||||||||||||
前置审批机关 | ●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 ||||||||||||||
承担工作 | ● | ||||||||||||||
监督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