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责任保证对接做好酒类企业经营备案登记工作
自2014年12月我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从行政许可证制度转变为按备案登记制度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成为了当前各县市区酒类监督管理部门的头等大事。2月13日,市商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强化责任,保证对接,做好酒类企业经营备案登记工作。通知要求:
已取得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务于2015年4月30日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即:将原《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转换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新从事酒类商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要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运河区商务局、新华区商务局、沧州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和高新区经发局新增了酒类流通监管职能,要保证工作的衔接,尽快开展各项工作。
酒类经营企业办理备案登记需带两个证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食品流通证或餐饮服务证副本复印件。这两个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
对不及时办理的商家有关部门将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给予警告,仍不改正者将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