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审(裁)前社会调查评估细则
第一节 日常考核第一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表现,每季度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矫正人员分级管理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条 司法所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考核情况录入社区矫正人员考核评审表。第二节 奖惩第三条 奖惩种类包括表扬、立功、重大立功、减刑和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以及收监执行。第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给予表扬。由司法所提出奖励意见,报县司法局审核批准,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管教育;(二)积极参加规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社区服务,完成学习劳动任务,态度端正,表现突出;(三)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四)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受到群众普遍好评。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应当给予立功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给予重大立功奖励。由司法所提出奖励意见,报请立功奖励的,经县司法局审核;报请重大立功奖励的,经县司法局调查核实后,报市司法局审核。第六条 被判处管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表扬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但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第七条 呈报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由县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的,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书副本还应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原服刑监所。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减刑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第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其减刑起始、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由司法所提出处罚意见,报县司法局批准,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等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它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司法所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报县司法局审核后,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三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时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县司法局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书副本和人民法院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向原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县(市),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收监执行建议书副本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决定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或者纠正意见。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社区矫正执行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并与县司法局办理相关手续。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并与县司法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 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下落不明的,县司法局提请公安机关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