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以外市区内全面禁炮
11月7日,我市正式出台《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今后5年我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做出详细规定。
据悉,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新规,并于本月7日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二环路以内被列入禁放范围
新规规定,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三零时至正月十六二十四时)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本市二环路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含二环路和保定市殡仪馆300米范围内)。同时,规定还列举了8类明令禁止的燃放点。
规定同时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或场所都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5类烟花爆竹被明令禁止
新规明确列出了5类属于禁放范围的烟花爆竹:
(一)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
(二)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
(三)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四)冷烟花;
(五)电子礼炮。
同时新规要求,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违规行为将面临不同程度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扰乱车站、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