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民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嘉人社〔2014〕226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工商)分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浙委办发〔2014〕5号)和省人力社保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26号)精神,优化我市人力资源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居民就业管理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居民用工管理
(一)加强新居民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就业登记作为新居民合法稳定就业的认定标准,作为新居民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新居民,应在用工后30日内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申报办理就业登记;新居民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应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申报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被招用新居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督促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申报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新居民,应在用工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与被招用新居民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被招用新居民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新居民事务部门申报新居民基本情况信息,督促被招用新居民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向所在地的镇(街道)报送新居民计划生育信息,对无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要督促其按规定补办婚育证明,并协助计划生育机构做好新居民已婚育龄妇女的孕环情检查和对违法生育新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
(三)强化工资支付行为的管理和检查。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按规定及时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效益增加、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积极引导企业采用银行卡发放职工工资,并做到及时足额发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用人单位利用降低计件工资标准或变相延长劳动时间等形式规避最低工资标准等行为,严厉打击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二、落实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
(四)推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对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的技术工种(按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用人单位招聘从事实行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人员,应当在招聘简章中注明相应职业资格要求,凭证招聘用工,并在就业登记时如实反映。求职人员应聘实行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岗位,要主动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取证的,应当先参加培训、后持证上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优先为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各级新居民管理服务部门应将新居民职业资格情况列为居住证积分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将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卫生健康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逐步扩大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检查的地区、行业和工种范围。对违规使用无证人员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加大对各类假冒职业资格证书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三、规范新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管理
(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加大社会保险费依法征收力度,夯实缴费基数,杜绝漏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现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履行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义务。新居民应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七)规范个体工商户参保行为。新居民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经就业登记,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参保缴费。严格禁止利用挂靠等形式参保缴费。
(八)规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居民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或省内转移接续手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跨省流动就业、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按规定设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四、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九)大力培养新居民技能人才。实施新居民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着力提升新居民技能素质。用人单位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重点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生产实践,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建立政府购买技能人才培养成果制度,鼓励企业培养技能人才,对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后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列入当地紧缺工种目录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10%—20%。
(十)加大引进高技能人才的政策扶持力度。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大力引进具有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重大成果的高技能人才。对引进市外技师、高级技师的企业,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标准参照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执行,补助资金从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引进我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级技师、技师,参照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子女入学、住房、落户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五、加强管理服务和执法检查
(十一)提高新居民就业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大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与居住证管理信息的对接,实现人力社保与公安、地税、市场监管(工商)、财政等部门的信息联网共享。强化企业用工监测,及时发布企业用工信息、人力资源供求分析报告、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引导新居民有序流动。拓展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功能,实施数字就业“三通”(村村通、户户通、人人通)工程,开发微博、微信等就业服务平台,为新居民求职和提升技能提供便利。
(十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新居民就业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新居民相对集中的制造、建筑、批发零售和服务等行业,检查新居民就业管理服务、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社会保险参保等情况,着力优化用工环境。要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察,对非法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 兴 市 公 安 局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嘉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嘉 兴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