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
嘉人社〔2014〕178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农经局、财政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劳务合作社的发展,大力培育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推进农村闲置劳动力灵活就业,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2〕145号)精神,特制定《嘉兴市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评估认定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13年嘉兴市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评估认定工作从即日起组织实施。请各县(市、区)对照本办法,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并于2014年8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表格请在www.zjjxrs.gov.cn “表格”一栏。联系人:陈留艳;联系电话(传真):0573-82228906;电子邮箱:JXSJYJXX@163.com。)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农业经济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评估认定办法
为大力培育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劳务合作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农村劳务合作社是由农村居民、经济合作社或社会团体作为成立发起人,主要吸收有劳动能力但难以寻找到合适就业岗位的农村闲置劳动力参加,自愿联合,对外提供劳务,承接绿化、道路养护和社区物业管理、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等,对内实行民主管理、自我服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申报嘉兴市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合作社设立规范。必须有5名及以上的成员(农村居民占80%以上)作为成立发起人,由本区域(镇、街道或村、社区)范围内的常住居民自愿加入,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作社章程;单位名称符合规范要求;经济性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主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劳务咨询服务、受委托从事普通劳务服务。
2.合作社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民主管理运作正常,其中每年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少于1次,理事会、监事会各不少于2次;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建立劳务管理、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管理、培训管理、社务公开等制度,各项制度有效落实,其中每个社员每年至少接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或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3.合作社与社员关系规范。合作社与社员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并落实到位;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达100%;社员各类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达100%;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因劳务服务引起的民事纠纷能按章程等规定协商解决。
4.劳务服务行为规范。合作社能及时收集相关劳务信息向社员提供,并组织社员参加劳务服务活动,建立社员劳务台帐;合作社与劳务受用单位能签订劳务服务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与劳务受用单位之间劳务服务纠纷,能按照民事纠纷妥善处理。
5.劳务经营达到规定规模。社员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本地农民社员占总社员的80%以上;合作社资产总额不低于30万元;年均营业总收入不少于80万元。
6.社员收入分配规范。合作社的经济收益实行全体社员共享,建立成员账户,社员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合作社收益有盈余的,按照社员提供的劳务量和持股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二、认定程序
1.合作社申报。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务合作社向所在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提供工作总结,对照《嘉兴市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评估认定评分表》(***1)进行自评,填报《嘉兴市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申报表》(***2)及相关证明材料。
2.县(市、区)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推荐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
3.市级评估认定。成立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农经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评估认定小组,根据各县(市、区)推荐意见,组织实地核查和评估认定,选优确定一批示范性劳务合作社(原则上控制在全市劳务合作社总数的30%),并发文公布。
4.实行动态管理。对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含新申报对象),优胜劣汰,促进农村劳务合作社规范发展。
三、扶持政策
被认定(含复评)为嘉兴市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的,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2〕145号)规定,由当地财政给予农村劳务合作社一定的奖励,其中对年收入达到120万元、吸纳社员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9〕59号)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当地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其中市本级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1.嘉兴市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评估认定评分表
2.嘉兴市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