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关于对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关于对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对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打造“嘉兴无欠薪”城市品牌活动,根据《***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租赁他人厂房、设备的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欠薪保证金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租赁企业是指业主没有自有厂房(场所)或者设备,工商登记时租用他人厂房(场所)或者设备从事装饰、服装、箱包、电子、纺织、餐饮、零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租赁企业均适用本意见。
二、欠薪保证金的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欠薪保证金进行日常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公安、税务部门和有关银行予以协助。
(二)欠薪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取,并设立欠薪保证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对欠薪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年检时,应要求租赁企业依照本意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三、欠薪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一)欠薪保证金实行缴纳与退还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办法。
(二)缴纳标准:在市、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租赁企业,于初次登记注册时缴纳欠薪保证金。企业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缴纳2万元;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缴纳5万元;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缴纳10万元。
本意见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租赁企业在本意见施行后工商年检时,按本企业上一年度末月职工工资总额的6倍缴纳。
(三)退还条件:租赁企业破产、歇业、迁移后,全额退还欠薪保证金。租赁企业在办理企业注销三个月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已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欠薪保证金加活期存款利息全额退还业主。租赁企业在缴纳欠薪保证金后连续两年被定为省、市综合诚信企业或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A级企业的,欠薪保证金予以退还;取消上述诚信资格的,应按规定重新缴纳欠薪保证金。
四、欠薪保证金的支付
(一)对已缴纳欠薪保证金的租赁企业,如发生欠薪纠纷,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后,先责令企业按规定支付工资,确无力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在欠薪保证金专户中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先行支付的数额以职工实际被拖欠的总额为限,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欠薪保证金。企业缴纳的欠薪保证金全部或部分支付后,应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在15日内补足。
(二)凡符合从欠薪保证金中先行支付工资的职工,应当出示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受理欠薪投诉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到企业调查职工出勤、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等,核定欠薪的期限及数额。
(三)职工从欠薪保证金中先行领取工资后,不足部分有权依法继续追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故意提供虚假欠薪资料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骗取工资的职工,应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工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所称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