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嘉人社〔2013〕48号
局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政风建设,规范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现就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增强贯彻《纪律规定》的自觉性。《纪律规定》对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来抓,将《纪律规定》及时发放到每个工作人员手中,以处室为单位认真组织集中学习和座谈讨论,并作为日常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学习计划,全面理解和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
二、认真做好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纪律规定》的宣传纳入年度人力社保宣传工作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纪律规定》,教育引导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纪律规定》提出的“6个严格”、“20个不准”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要及时将《纪律规定》全文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并在相关业务工作办公室和办事大厅张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真受理举报,增强执行《纪律规定》的严肃性。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573-82228812)和电子信箱(jxrsjc@126.com),由局监察室负责受理和调查。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经查实,情节较轻的,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情节较重的,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调离原岗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认真落实责任,提高社会保险工作水平。各相关处室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实施《纪律规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率先垂范,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要按照转变机关作风、提升服务能力、树立良好形象的要求,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坚决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各相关处室(单位)贯彻落实《纪律规定》情况要及时报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和监察室。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订贯彻措施,确保《纪律规定》落到实处。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5日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一、严格社会保险审批事项。坚持政务公开,按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
(一)不准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
(二)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资格审查事宜;
(三)不准违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擅自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严格社会保险标准制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四)不准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社会保险事项评审评定专家名单,干预专家评审意见;
(五)不准违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等制定调整事宜;
(六)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结算标准。
三、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七)不准私自或与他人串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八)不准违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使用范围;
(九)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严格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坚持落实内控制度,推进逐级授权、逐级审查和分段分岗专人负责制。
(十)不准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十一)不准隐匿、滞压社会保险费或将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之外的资金账户;
(十二)不准擅自扩大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增减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变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十三)不准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或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五、严格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坚持分权制衡原则,科学设置信息系统用户权限,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十四)不准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参保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资料;
(十五)不准违规外泄各类业务信息和重要数据;
(十六)不准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利用其他手段谋取私利。
六、严格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坚持依规监督,依法处理。
(十七)不准接收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安排;
(十八)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监督检查项目和程序;
(十九)不准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
(二十)不准擅自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结论,违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